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规范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进行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各类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在南方产权从事的各类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约束条款)
在南方产权及南方产权异地经营机构进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南方产权相关业务规则。交易主体向南方产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南方产权各项交易规则及有关操作细则约束。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平台性质)
南方产权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面向全国为全社会提供多元化交易服务的专业化市场服务和资本运作平台,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改革、并购重组、产权转让、股权融资、资源整合、增资扩股等提供全要素、全流程服务;作为基础性资本市场平台,为多品种权益交易提供挂牌撮合、信息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制定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规范;进行各类交易新品种的开发设计等。
第六条 (市场功能)
南方产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信息集聚和资源配置功能,打造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产品丰富、持续创新发展的资本运作平台。积极推动各类资本融合,鼓励和引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机构以会员或合作伙伴等多种方式为投融资主体提供综合服务。
第七条 (服务内容)
南方产权积极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化作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正常交易的有序进行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各类投融资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信息发布、项目推介、竞价组织、交易撮合等各类市场服务;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与国资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国有产权信息系统、监测系统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三)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维护交易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流转正常有序开展;
(四)建立资金结算系统,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五)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六)根据交易主体的申请,协助调解交易纠纷;
(七)其他服务。
第八条 (交易品种)
下列交易品种可以在南方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一)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经营权、租赁权等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三)金融资产、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九条 (交易方式)
在南方产权进行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南方产权与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签约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转让是指,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公开竞价转让交易标的给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转让)
除经有权机构批准或审议决策可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国有、集体企业转让产权、资产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会员代理)
南方产权实行会员代理制度,会员应当遵守南方产权《会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南方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有序开展业务活动。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委托南方产权会员进行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会员从事交易经纪、代理业务的,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二条 (交易程序)
交易活动按委托代理、审核受理、信息发布披露、受让意向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转让方经有权批准单位审批同意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方产权对交易程序制定相关细则。交易涉及相关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适用相关程序细则的特别规定。相关程序细则没有规定且未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程序,转让方可与南方产权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转让前置手续)
转让方进场实施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职工安置等相关前置手续后,向南方产权递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转让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由转让方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前置手续)
意向受让方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完成受让内部决策决定参加交易的,应当按照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产权提出受让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并需保证已确认知晓转让信息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充分了解、清楚知晓交易风险,且承诺遵守交易规则,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意向受让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该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交易;
(三)转让方故意隐匿资产、非法转移债权、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或者向相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在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申请、更改交易条件或拒不推进交易程序的;
(六)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转让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南方产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八)南方产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是交易主体按照法定交易程序和南方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通过南方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交易活动、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南方产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南方产权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交易凭证。
对不予出具交易凭证的交易合同,南方产权应当向交易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争议调解)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交易争议调解机制向南方产权进行调解。
交易过程中产生影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相关争议或重大特殊事项,南方产权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由监管机构依申请提出意见,作为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交易中止、终结)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或出现其它影响正常交易情形的,南方产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经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南方产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在中止交易期间,经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南方产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 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服务费用)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南方产权的收费标准和约定期限向南方产权支付因南方产权向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约定的服务费用。交易双方委托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该笔费用可由南方产权代为收取。
南方产权和会员在收到相关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南方产权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纠正。
相关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南方产权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违规情况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扣除保证金、取消交易资格、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等决定。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南方产权有权根据违规情况和转让信息公告继续推进后续交易程序。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南方产权可以提交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声明)
南方产权依据南方产权有关交易制度及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等一切责任。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则报备)
本规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2014年修订)》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