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方产权办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业务的受让意向登记工作,适用本细则。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受让意向登记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南方产权会员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五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自行或委托会员查阅转让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填写《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受让内部决策决定参加交易的,应当按照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通过南方产权办理受让报名手续,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递交《受让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并确认已知晓转让信息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充分了解、清楚知晓交易风险,且承诺遵守交易规则,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南方产权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对《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负责。
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提出受让申请的,受托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九条 南方产权应当在正式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包括: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受托会员(如有)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非自然人的,本次受让行为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
南方产权有权要求意向受让方对受让申请文件提交补充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提交至南方产权。
第十条 南方产权应当在正式信息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南方产权《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向南方产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南方产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转让方与南方产权对资格确认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十三条 经征询转让方或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意见后,南方产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事先规定的时限内,向南方产权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南方产权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南方产权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有正当理由,确需要求转让方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产权提出书面申请,由南方产权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南方产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南方产权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2014年修订)》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