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产权转让交易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方产权办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业务的组织签约工作,适用本细则。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组织签约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转让正式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南方产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另有约定除外。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四条 转让正式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南方产权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第五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南方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标的企业章程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南方产权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南方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南方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南方产权在受让方确定之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三)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依据转让信息公告事先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他交易合同内容,并将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向意向受让方披露,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时,不得对交易合同条款作出与转让正式信息公告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变动。南方产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转让正式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交易合同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相关事项需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结果通过南方产权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2014年修订)》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