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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1-01  阅读:2193 次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方产权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适用本细则。南方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南方产权为交易主体出具的以下凭证:
   (一)证明交易主体按照法定交易程序和南方产权交易规则,通过南方产权完成交易活动、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二)证明交易主体按照法定交易程序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对不予出具交易凭证的交易合同,经交易主体申请,南方产权应当向交易主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 通过南方产权完成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南方产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后,南方产权按照相关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条  办理非公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交易交易鉴证的,交易双方需向南方产权提出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转让行为批准与决策文件、产权转让方案、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合同及交易资金结算证明等其他必要文件。南方产权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后,在网站公示项目主要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第三方的书面异议或举报的,南方产权对交易活动出具交易凭证;如收到书面异议或举报的,南方产权将相关情况向交易双方及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反馈。情况属实,认为确有必要的,南方产权有权不予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南方产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
 
       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条  南方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前,有权对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有关资料与转让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交易主体作出书面说明,交易主体有合理理由的,南方产权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
 
       南方产权不得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条  通过南方产权完成交易活动的,交易凭证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信息公告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南方产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九条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十条  交易凭证应当加盖南方产权印章。
 
      第十一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南方产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自南方产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2014年修订)》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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