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过程中保证金的管理和处置,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方产权办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业务涉及保证金处置的,适用本细则。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涉及保证金处置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各类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按照转让信息公告要求和南方产权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该资金是各类交易主体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担保。
第四条 转让方向南方产权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在转让信息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项目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认可,是意向受让方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参加全部交易活动并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受让义务、交易承诺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交纳收购诚意金。意向受让方交纳的收购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南方产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该收购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对应项目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收购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相关主体。
转让方对保证金、收购诚意金的处置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保证金或收购诚意金足额交纳至指定的南方产权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到账为准)。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或收购诚意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保证金、收购诚意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九条 保证金的设置和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或者履约保证金等款项。
第十一条 南方产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原额原路径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受让方已经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相关服务费,且交易主体没有另行约定保证金处置方式;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二条 交易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时,不承担交易中止或直接终结责任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南方产权申请返还保证金、收购诚意金,南方产权应当在意向受让方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收购诚意金原额原途径返还。
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南方产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被返还保证金、收购诚意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南方产权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收购诚意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或收购诚意金的,南方产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按照转让信息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转让项目转让底价1%的南方产权服务费用、受托会员的服务费用(如有)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受让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结束后不参加竞价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易活动正常推进的;
(五)意向受让方在竞价现场以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或全部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六)意向受让方出现转让信息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七)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八)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交易各方、南方产权造成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发生上述应没收保证金情形时,南方产权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予以纠正。经南方产权通知,意向受让方拒不予以改正的,南方产权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在扣除前述规定费用后,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划转剩余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南方产权或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交易合同,给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南方产权和会员造成损失的,南方产权可以要求转让方予以纠正。经南方产权通知,转让方拒不予以改正的,转让方应当自南方产权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设定的保证金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未按照交易制度、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南方产权有权优先以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主体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南方产权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付而未付南方产权及会员(如有)的所有相关服务费用后,向转让方划转剩余保证金,用于偿付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签订交易合同;
(二)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服务费用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三)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约定,给交易各方、南方产权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 如按保证金没收或抵扣后无法完全弥补转让方或会员损失的,转让方和会员可向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南方产权按照《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利益受损方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向交易违约方追偿。
第十九条 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交纳金额,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南方产权的外汇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主体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南方产权依据本细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2014年修订)》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