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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广东有关产权交易规定
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8  阅读:2000 次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产权进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权交易效率,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有利于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此作为当前本地区、本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在省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产权交易市场规划建设,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产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
  (一)现阶段重点建设和完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产权交易中心,并以这三个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促进粤北、粤东、粤西地区的产权交易工作,带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广州产权交易中心要促进佛山、肇庆、云浮、清远、韶关产权交易建设;深圳产权交易中心要促进东莞、惠州、河源、汕尾、梅州、汕头、揭阳、潮州产权交易建设;珠海产权交易中心要促进江门、中山、阳江、湛江、茂名产权交易建设。
  (二)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产权交易中心与会员单位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是向会员单位输出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进行人才培训,实行信息共享。产权交易中心要切实履行产权交易的场所功能、服务功能和鉴证功能,提供交易信息,做好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会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产权交易中心,引导企业进场交易,自觉接受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三)会员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择若干大型企业或相关机构,向产权交易中心推荐,由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后吸收。省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可自愿选择申请作为上述三个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可直接进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也可以委托会员单位代理进场交易。
  (四)产权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则,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不搞市场分割或者垄断经营。为规范运作和公正服务,在一个时期内,产权交易中心原则上作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法人,经费由财政核拨或拨补。今后,随着业务量增长,条件成熟或条件具备的可以过渡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企业法人。

  三、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作为企业产权组成部分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一的土地、房产、技术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
  (三)企业出让产权(资产)的,应当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出让国有产权(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批准,并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审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上述程序完备后,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竞价交易,办理鉴证手续,有关部门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1号)等规定,切实抓好产权交易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值客观真实。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底价,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成交价低于评估值80%的,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产权管理部门批准。
  (五)企业产权交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企业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出现利用产权转让方式逃废或悬空债务的现象,避免产权转让后出现职工安置无法落实的问题,尽量减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一)严肃查处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产权交易中心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涉及产权交易的报表、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有其他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产权交易市场的情况,研究市场建设、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意见和措施,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积极支持
  (一)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领导。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具体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所在地产权交易中心的各项建设,督促其为全省产权交易工作做好服务;其他地级市要支持和配合有关产权交易中心在当地设立交易网点。各市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并确保所属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进场规范交易。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好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做好对交易机构和市场具体规划、管理、协调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产权交易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经贸部门要督促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国土、房管、建设部门要在继续加强和完善土地、建筑有形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具有房地产项目的产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中安置职工情况的监督,防止企业在交易中逃避安置责任、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防止出现产权交易乱收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要认真核查国有、集体产权(资产)交易鉴证手续,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非法场外产权交易行为,同时,要做好市场监督工作,避免产权交易市场出现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
  (三)做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启动的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大胆探索,尽快建设和启动产权交易市场,对需办理的各项手续,要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帮助产权交易中心和有关企业减轻负担,降低协调成本和交易成本。省、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省物价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办法,明确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要加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四)加快产权交易市场法规建设。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尽快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广州、深圳、珠海市也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产权交易有法可依。
  (五)各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产权交易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保证规范运作,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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