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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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6号首、二、三层商业及地下二层220个人防车位使用权,其中:(1)首、二、三层商业物业的用途为:商用物业,建筑面积为7923.79平方米,具体商业物业单元明细详见附件1,套内建筑面积为3820.47平方米,该物业共计43套,已取得佛山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220个人防车位使用权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6号负二层,具体车位明细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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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形式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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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延长(24)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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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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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组织对转让标的进行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及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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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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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住所(地址)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持有资产所有权比例 |
本次转让资产所有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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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8号越秀岭南隽庭11座首层3号之一 |
60000.000000万人民币 |
陆文军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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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文号 |
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议 (2021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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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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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1、受让方应按照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于转让方获得该标的现售许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商业综合体整体买卖合同》。 2、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交易过程中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规定各自承担。 3、其他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详见《资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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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须批露事项 |
1、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6号首、二、三层商业共计15854.63㎡。其中权属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红村南浦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筑面积为7930.84平方米,权属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筑面积为7923.79平方米。本次转让标的商业物业部分为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6号首、二、三层商业,具体商业物业单元明细详见附件1。 2、商业物业仅为项目商业综合体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受让方无法实现对商业综合体的独立且整体的运营,同时与公区相关的建设、报批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区装修、水电投入和二次公区消防报批等),均受到商业综合体其他权利人的影响和限制。 3、本次转让标的220个人防车位使用权部分,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6号负二层,具体车位明细(编号、面积等)详见附件2。 4、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或已披露事项外干扰受让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5、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交易。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的基本状况、权利状态、可能存在的瑕疵、交易要求、交易风险以及标的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其他有关转让标的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8、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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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产移交 |
1、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且转让方收讫交易保证金之日起,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在收齐足额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部分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其余款项受让方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2、交易主体未按照交易制度、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主体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3、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配合,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和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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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须知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内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二)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间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伍佰万 元整)。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间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取阅交易文件和提交交易文件规定的受让申请资料。 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开户名: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 账号:44422001040084467 (三)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签署《商业综合体整体买卖合同》,及按照《商业综合体整体买卖合同》的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人防车位使用协议》等相关文件。 (四)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五)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标的意向并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的主体。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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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如对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网站所披露关于本公告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文件及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登陆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相关交易规则(http://www.fsaee.com/?cid-319_news.html),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接受并遵守以上交易规则参与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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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何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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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57-82365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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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0757-82365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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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6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