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
2、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间可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取阅资产交易文件和提交资产交易文件规定的资产受让申请资料,并可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满之日17:00前将整体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项目交易保证金不得由意向受让方以外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行为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
户名: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44422001040084467
3、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十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不含保证金部分)一次性支付至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佛山卫国支行,户名:佛山市安厦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管理人,账号:392170100100021364),并注明“破产案号:(2013)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3号;款项性质:交易尾款”,并将受让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传真或提交至管理人(传真号码:0757-82321718)。
4、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并在征询转让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公告的受让方条件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标的意向并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主体。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