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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1-01  阅读:2386 次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方产权设立独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资金结算各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本细则适用于在南方产权内进行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业务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南方产权、会员单位、资金结算各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南方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进行的资金结算,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诚意金、保证金、交易价款和相关服务费用等资金。
诚意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信息公告规定所交纳的,用于满足特定交易要求的货币资金。
 
       保证金是指各类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按照转让信息公告要求和南方产权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该资金是各类交易主体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担保。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南方产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相关服务费用是交易相关主体因南方产权或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咨询、经纪、代理等相关服务,向南方产权或会员交纳的费用。
 
       第四条  交易主体交纳交易资金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名称、款项用途等信息。如交易因当事人未及时注明相关事项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的责任由交纳主体自行承担,与南方产权无关。
 
       第五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南方产权和交易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交易主体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南方产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南方产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七条  南方产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为交易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资金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等款项。
 
       其他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南方产权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九条  交易价款应当由南方产权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南方产权结算账户,南方产权根据要求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南方产权根据相关规定或约定办理价款划转,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南方产权应当在收到交易价款以及双方足额交纳的相关服务费用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无息划出手续;
  (三)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南方产权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和南方产权的相关规定配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收付、划转有特殊约定的,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南方产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南方产权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南方产权结算的,转让方应当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南方产权的收费标准和约定期限向南方产权支付服务费用。交易双方委托南方产权会员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南方产权和会员单位在收到相关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2014年修订)》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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